(六) 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按照“谁发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批、施工许可、现场作业等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内政办发〔2011〕85号),强化建筑工程参建各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密排查治理起重机、高大模板、脚手架等设施设备安全隐患。建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完善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与失信惩戒制度。落实铁路、公路、水利等重点工程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严厉打击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不法行为。
(七) 加强对重点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各地区要把消防规划纳入当地城乡总体规划,并结合实际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修保养。大力实施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和备案抽查,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制度,严禁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和外保温材料。严厉打击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违规生产、储备、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人员密集场所、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责任制,严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
(八) 深化“打非”专项行动。进一步明确政府各部门的“打非”工作职责,建立各级人民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长效机制,认真落实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责任。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进一步加大取缔关闭力度,始终保持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高压态势,加强对企业的动态监管,针对已掌握的拟关闭企业的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关闭方案。对已经取缔关闭的,进行重点抽查和突击检查,防止死灰复燃。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需挂牌督办的一律挂牌督办,需停产整顿的一律严禁组织生产,并强化督查和跟踪问效措施。
六、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
(一) 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探索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安全生产长效投入机制,落实国家有关加强安全生产投入的要求,增加必要的执法监察经费和装备。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机制的预防和保障作用。
(二) 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大力推进自治区安全生产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推动安全生产产业发展,加快安全科技创新和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不断提升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21号)的要求,积极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沟通、协调,争取获得国家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政策、资金等支持。抓紧做好国家和自治区“十二五”规划项目立项审批工作,做好中西部地区旗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执法能力和装备能力建设项目的立项实施工作,全力争取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保障能力建设、安全生产重大科技项目、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