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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意见的实施意见

  (三) 切实履行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责。各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对本行业或本系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做全面安排部署,切实落实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要根据行业特点、经济运行和社会管理等实际,制定有效、具体的管理措施,并强化落实。严格落实“谁发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切实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从2012年开始,全面推行对各级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年度考核。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确保行业、系统内不发生重大以上事故。
  四、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
  (一) 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严格技术和安全标准,严把行业安全准入关。强化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准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法取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制定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
  (二) 实行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继续深入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机构资质审批、日常监管中暴露出的影响政府公信力和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开展的突出问题。
  (三) 切实抓好企业班组安全建设,全面推动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在认真总结2011年班组建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启动“基层班组安全建设推进年”各项工作,努力实现全区60%以上企业班组基本达到安全建设指导标准。2013年实现企业班组全部达标。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规范性文件精神,加快企业安全标准化创建步伐,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安全管理。逐步开展创建标准化旗县(市、区)和标准化示范园区活动。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要求,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为主的原则,2012年选定2个旗县(市、区)、3个工业园区先行试点,力争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模式、考评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安全生产监管机制等方面有创新和突破,2013年在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创建范围。
  (四)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明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细化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标准,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办法,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为平台,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冶金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重点企业以及近年来事故多发的企业和单位为重点,紧盯企业,自下而上,逐步推进,2013年年底将所有重点监控企业全部纳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努力在“十二五”中期建成以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系统为核心、以建立监管责任体系和考核机制为抓手、以广泛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为保障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五、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和“打非”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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