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科学制订建设计划。所有开展试点建设的湿地公园,要根据国家林业局制定的《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试行)》等国家湿地公园建设验收标准,就湿地恢复、科研监测、宣传教育、生态旅游等内容制订详尽的、分阶段实施的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建设计划,争取3-5年内完成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中规划的建设内容,按要求申请评估验收并正式挂牌。长期不能验收并正式挂牌的,省厅将报请国家林业局取消试点资格。
五、切实加强资源保护。所有批准试点建设的国家湿地公园及其林业主管部门要争取当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文件,进一步加强湿地资源保护管理,正确处理湿地保护与利用、湿地管理与权属的关系,健全湿地保护部门协作机制,形成保护湿地资源的合力。严格禁止侵占公园湿地、改变公园土地用途,确保其自然性、真实性和原初性。湿地公园及其各级主管部门应当综合采用工程技术措施和生物技术措施,对湿地公园内及周边湿地进行保护和修复,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景观资源,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加强对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的巡护和监管力度,并适时开展专项执法行动,防止各类侵占湿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和乱采滥挖湿地资源的非法行为;引导农牧民、渔民转变生产生活方式,科学利用湿地资源,实现生态保护与社区居民增收平衡发展。
六、认真开展科研监测。科研监测是湿地公园日常管理的重要工作,是评估验收湿地公园试点建设的主要指标之一。各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要制定监测方案,确定监测目的、监测方法、监测内容及监测频率,配备完善的监测设施,建立布局合理的监测站点,定期开展生态环境、生物资源、游客影响等调查监测工作,及时分析监测结果,建立完备的技术档案,全面掌握湿地本底情况及动态发展趋势,为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决策提供基本信息和科学依据。
七、稳妥开展生态旅游。开展生态旅游是湿地公园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以及发挥湿地多种功能效益的重要手段。各地应以“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为原则,依托湿地公园的生态资源优势,在不超过环境容量的前提下,稳妥开展生态旅游,传播、弘扬生态文化;要按规划建设好旅游基础设施和接待设施,为开展旅游创建条件;要加强科普宣教解说系统建设,提高导游和解说的科学性、教育性和趣味性,使人们在游览休闲过程中加深对湿地的认知,接受湿地生态知识的科普教育;要充分利用每年的“世界湿地日”、“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等活动,举办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参与湿地保护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