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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粮食局关于推荐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在推荐评选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粮食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粮食局共同审核同意后,以适当形式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粮食局推荐。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被推荐人选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人口计生等部门的意见。被推荐人选为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人口计生、安全生产等部门的意见,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签署意见。企业负责人包括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向基层单位、艰苦边远地区和一线人员倾斜,市(地)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参加评选的比例要从严掌握。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先进个人参加评选的比例不得超过先进个人总数的30%,且处级干部不得超过机关、事业单位先进个人的20%。国家粮食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对评出的企业先进个人授予“全国粮食系统劳动模范”称号,机关、事业单位先进个人授予“全国粮食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章,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四)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个人和单位,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在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评选材料。请于2010年8月10日前将各市州初步评审工作报告(先进集体须含:集体名称、所在单位、人员总数、集体性质、集体级别、负责人姓名等信息;先进个人须含: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工作单位、职务、职称/职业资格、身份证号等信息)报省粮食系统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表彰办公室)。
  8月10至20日省表彰办公室将对拟推荐人选进行考察,再报全国表彰办公室初审,初审通过后在我省范围内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于2010年9月10日前将以上初审材料和《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2,一式五份)、《全国粮食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3,一式五份)、《征求意见表》(附件4,一式两份)、1个拟重点宣传的先进集体或个人宣传材料等正式报送省表彰办公室。先进事迹材料要内容真实、重点突出,字数不超过2000字,推荐的先进个人需报送2寸白底彩色证件照5张。所有材料均要同时报送电子版光盘(推荐表可在国家粮食局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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