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党政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人口计生群众自治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乡镇一级党委政府要把群众自治作为抓好基层计划生育的主要任务,充分发挥村(居)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现党组织领导、政府指导下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
(二)坚持依法自治。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必须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框架内进行,要纠正只讲自治不讲国家法律、法规的做法,纠正自治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尤其是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做法,做到依法制定章程、公约,依法履约管理。
(三)坚持民主监督。人口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必须实施民主监督,防止民主管理流于形式。要畅通民意表达和民主监督渠道,认真落实计划生育事务公开、民主评议等制度,让群众充分了解国家计划生育方面的政策法规和村级计划生育事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坚持以人为本。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尊重和维护群众的依法生育权、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和生殖健康权以及实行计划生育的其它权益,畅通维权渠道,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因地制宜。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是一种新的管理体制,需要在形式和内容上逐步充实、完善、创新,要根据当地的村两委班子建设、经济条件、群众的文化观念、思想素质、乡风文明、风俗习惯等情况,组织开展富有成效的自治活动。
三、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的主要内容
(一)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网络。村两委可建立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或依托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网络建立群众自治组织,依托家庭联户代表制度建立会员小组或自治小组。村人口计生领导小组组长应由党支部(总支、党委)书记或村委主任兼任,村两委有关成员、村计生协会理事可以兼任村计生领导小组的成员。村两委及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在党的领导和政府指导下,领导和组织村(居)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村计生专干应为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一般应兼任计划生育协会秘书长,主要负责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的日常工作。
(二)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修订内容。要依据《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6号)和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基层修改、完善《村(居)民自治章程》或《人口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一般在村(居)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中要专设人口计生章节。修订内容上要在倡导男女平等、提高女性政治地位、反对性别歧视、倡导男到女家落户等新型生育文化等方面进行补充和完善。主要包括:女性当选村民代表,入选村两委、村民组长,以及其他村民议事机构的女性不低于一定比例,提倡婚礼文明节俭、姓氏改革,提倡婚居模式、养老模式多样化和选择性,鼓励儿女共同养老和社区互助养老等方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