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12〕58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7号)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范围内因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补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负责市区范围内投资规模大、跨区域等建设活动涉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由婺城区政府委托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实施。
第五条 市建设局为市房屋征收部门,下设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区范围内由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各区政府不得按建设项目设立临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