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定期会同民政、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等部门和机构,对持有准予登记通知书的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住房、财产等状况进行复核。
对经复核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取消其购房资格。
第七章 销售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许可后方可预(销)售。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选房:
(一)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布销售公告。
(二)申请家庭持有效的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三)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可供房源数量和申请家庭的住房困难程度,采取摇号方式,确定正式购房家庭名单和候补家庭名单以及选房顺序号,并予以公布。
对符合申请购买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配售,并在选择楼层方面给予照顾。
(四)申请家庭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按序选房,选定住房后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选房确认书。
第三十五条 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第三十六条 申请家庭持《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书。
第三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签发的购买人和房号依法与购买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凭证销售。
第三十八条 列入参加选房的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房资格,且自当期选房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正式购房家庭放弃选择的房源,由候补家庭按序递补选房,直至当期可供房源售完为止。
第三十九条 《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准购证内容禁止更改。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书面形式使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其主要内容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合理使用、限制处分、回购、收回及违约责任等。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