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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享受面积标准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1995〕39号)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九条 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享受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上浮20%计算补交差价款。差价款由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先行代收,及时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缴纳,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市财政统一管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及其管理费用支出。
  第三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书,并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户籍、婚姻、收入、住房情况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
  (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查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送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复审和公示:辖区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辖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辖区人民政府并同时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备案。
  (四)备案和公示: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上报的备案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经辖区人民政府复核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备案。
  (五)资格登记: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据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备案结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予以登记并发放准予登记通知书。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登记档案。
  第三十一条 辖区政府建设(住房保障)、民政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在审查申请家庭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持有准予登记通知书的申请家庭,在家庭收入、住房或财产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报告,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民政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按审核程序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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