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法人凭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相关资料到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环保等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立项、规划定点、用地审批、报建 、环评等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出让土地中选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面积、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价格、销售对象及程序等事项作为附加条款。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至80平方米。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在交付房屋时,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济适用住房施工和监理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资质、良好诚信、社会责任感强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施工和监理,应当按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一户一验方式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项目配套建设,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不能通过验收。
第五章 价格管理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确定,其销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