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自治区体育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各项创建工作和协调工作;负责指导各市、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的全民健身工作;汇总材料,研究总结、宣传推广示范区创建工作经验;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2.中直、区直有关部门。完成领导小组布置的相关工作,协助指导创建过程中涉及本部门、本行业的工作。
3.各市人民政府。完成领导小组布置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创建工作,在创建标准上可适当增加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内容。
(二)成立示范区创建工作专家委员会。
审定示范区创建方案、标准和课题研究体系,对创建工作进行咨询和技术指导,协助开展示范区建设和课题的评估、验收等工作。
(三)创建周期。
创建国家民族地区全民健身示范区工作周期为五年,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2011-2012年,试点阶段。开展全民健身示范市、县(市、区)、示范单位试点建设工作。
第二阶段:2013-2014年,推广阶段。全面开展示范创建工作。
第三阶段:2015年,总结阶段。完成示范区创建工作,基本形成覆盖全区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在西部地区或民族地区形成示范带动作用,向国家体育总局申请命名“国家民族地区全民健身示范区”。
(四)创建步骤
1.准备发动阶段(2011年1-6月)。
(1)研究制定创建方案和创建标准。
(2)向国家体育总局汇报创建工作情况,请求给予指导、支持。
(3)加强宣传,扩大影响。
2.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7月-2015年7月)。
(1)启动示范创建试点工作。
(2)全面开展示范创建工作。
(3)制作宣传资料,加强信息报道。
(4)定期督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5)自查自评,邀请专家指导创建工作。
(6)邀请国家体育总局工作组检查指导。
3.整改验收阶段(2015年8月-10月)。
(1)根据组织实施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2)整理材料,做好迎检验收准备。
(3)成立自治区检查验收组,对创建工作进行验收。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