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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意见的通知
(桂政发〔2012〕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相关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下简称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重点区域、重点市场的整治,形成“全区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依法监管、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推动各项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二、自治区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自治区农业厅、商务厅、文化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局、知识产权局,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按照各自职能,紧紧围绕食品、药品、化妆品、农资、建材、机电、汽车配件等重点商品,以及著作权、商标、专利等领域的突出问题,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要加大对专利领域恶意侵权及假冒专利行为的打击力度;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质监局要加强市场巡查和产品抽查抽检,深挖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完善重点产品追溯制度,督促相关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引导和督促商户规范经营;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强化重点口岸执法,加大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力度;自治区工商局、工信委要严厉打击互联网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规范网络交易和经营秩序;自治区文化厅、新闻出版局要加强对图书、软件、音像制品的市场巡查,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推动全区软件正版化工作。

  三、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尽快制定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近、远期工作目标、工作重点、组织领导机构、责任分工、保障措施等,并指定1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本市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日常工作,于每年1、7月中旬上报本单位年度(半年)工作开展情况,重要情况要随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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