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文件、信息简报、机关公告板、公开栏;
(三)其它适当渠道。
第十一条 市体育局机关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开体育政务信息和向机关内部公开信息的归口管理和审核把关。
机关各处室和局属事业单位在起草文件时应对是否公开和公开范围、形式提出初步意见,各办公室在审核文稿时一并提出审核意见,并报本单位领导审定。
文件形式以外的重要政府信息需要公开的,由各单位提出公开范围、形式,经办公室审核,并报本单位领导审定后提供发布;一般政务信息由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事业单位提出公开范围、形式,经局机关办公室审核确认后发布。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信息产生后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通过适当渠道发布。
已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凡涉及保密内容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办理,不宜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不向社会公开。不宜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体育行政机关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市体育局、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权向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局纪检监察部门对于群众投诉举报的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和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向投诉人反馈。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