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
第六条 下列体育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单位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分工以及办事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权限等;
(二)体育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
(四)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及重要典型案件处理结果;
(五)涉及公众利益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管理制度;
(六)本单位的服务承诺和监督渠道;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市体育局应当编制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将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编入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其内容包括政务信息的名称、索引、主题、基本内容的基本描述及其产生日期、查寻途径等。
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本机关政府信息申请受理机构、办公地址、咨询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以及申请信息公开的具体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的渠道:
(一)电子政务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咨询会、评议会,发放征求意见函、问卷调查等;
(四)政务公开服务热线;
(五)在主要办公地点等地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务公开栏等场所或者设施;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九条 下列信息应在单位内部公开:
(一)单位内部政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执行情况;
(二)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包括重点工程项目方案、审批及招投标,项目预算、决算及专项资金使用,房屋建设、维修及有关基建项目的计划、预算、决算、支付等情况;
(三)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四)其他需要在单位内部公开的事项。
第十条 在单位内部公开信息的渠道:
(一)单位全体人员会议、局务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