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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体育局行政管理政务公开规则》的通知

大连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体育局行政管理政务公开规则》的通知
(大体发〔2009〕11号)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指示精神,根据大连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局班子经研究制定《大连市体育局行政管理政务公开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将该《规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附:《大连市体育局行政管理政务公开规则》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大连市体育局行政管理政务公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体育行政管理政务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体育行政管理政务信息,监督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各级领导部门关于政务公开的要求,结合全市体育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全市体育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以及机关内部公开相关信息,并自觉接受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 政务公开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除本规则第十三条所列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凡是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各类事项,均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则规定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各级主要领导对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职能处、科室领导对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局机关和直属各事业单位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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