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序号
| 具体工作
| 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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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节能基础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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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分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加快建立镇、街每季度工业、非工业用电的统计制度,使镇(街)一级单位GDP能耗指标统计工作有新突破,为节能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镇(街)提供可行的统计方法与途径。市政府委托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每年组织开展对各市、区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江门供电局,各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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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按照省下达我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及时分解下达各市、区政府。建立新上项目与能源消费增量和淘汰落后产能“双挂钩”机制,引导各地将能源消费增量指标主要用于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项目。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统计局,各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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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经或未能通过审查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建立节能评估审查与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共同约束机制,严控新上“两高”(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把能效指标作为衡量引进项目质量的重要标准。
| 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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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各市、区政府要制定 “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计划,统筹落实资金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 各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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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严格执行国家、省公布的能耗限额标准,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或省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江门供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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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扩大重点用能单位范围,把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纳入监管范围,分解下达企业“十二五”节能目标,严格实施年度节能目标考核制度。督促企业落实能源审计、节能规划以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等工作。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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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加强科学有序用电细化管理,按照“有保有压”原则,优先满足高效益、低能耗、高科技等优质企业的用电需求,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切实改变敞开口子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的现象。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江门供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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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重点领域节能
| 8
| 鼓励和支持企业实施节能改造,落实节能目标任务。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新兴产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大淘汰水泥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力度,推动传统行业改造升级。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加快淘汰燃用煤、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工业小锅炉,推广应用生物质燃料、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天然气等高效清洁能源。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工作,督促企业落实清洁生产审核方案。支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深化资源循环再生利用。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环保局,各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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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开展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试点。推广应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立居住建筑使用太阳能试点,研究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对有条件的地区,推广应用地(水)源热泵空调、热水系统或其它可再生能源系统。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为重点,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大力促进新型墙材推广应用,推动城乡建筑工程淘汰粘土制品墙体材料。到2015年,全市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施工阶段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100%,城镇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率达到98%以上。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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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从源头上控制建筑能耗,将建筑能耗指标纳入城乡规划许可条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电力控制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用电指标上限。
| 市城乡规划局,各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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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建立智能交通管理系统。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额标准,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建设一体化大公交网络,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体系中的主导地位,提高公共交通分担率。到2015年,市区公交车达到1280辆,万人公交车拥有量为12标台,公交出行分担率达到25%,适时启动大运量快速公交系统项目。
| 市交通运输局,各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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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充分利用省建立的公共机构和商贸酒店能耗统计平台,全面实施公共机构和省重点商贸酒店能耗定期报送制度,对公共机构、商贸酒店强化节能监管。推进教育、卫生等系统节能工作,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鼓励和支持本地高等院校参加节能型示范高校建设工程。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机关事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各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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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和生物质能,促进农林剩余物包括农作物秸秆、次小薪材以及采伐、造材、加工剩余物等资源综合利用,建设生物质固化成型燃料生产试点。扶持大型养殖场建设沼气工程,扩大农户用沼气覆盖面。推广农村经济适用型太阳能热水器,开展农村建筑节能示范工作。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的农业机械和渔船设备。
| 市农业局,各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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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重点节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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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扩大重点用能企业监管范围,将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约200家企业纳入监管,全力推动各类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到2015年纳入监管重点用能企业和通过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力争实现节能量约100万吨标准煤。开展节能专项监察和能效水平对标活动,扩大能源管理师试点,加快淘汰落后用能设备和工艺。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用能计量器具,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定期报送制度。每年对重点用能企业组织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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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着力推动企业(单位)实施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等技术改造,积极组织节能技改、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等项目申报国家、省节能专项资金支持,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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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在相关科技计划和专项中,加大对节能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积极组织推荐先进节能技术申报列入国家、省推荐目录。实施节能信息化示范工程,以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促进节能工作,培育一批节能信息技术应用项目示范工程和清洁生产信息技术应用项目示范工程。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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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推广照明、空调、汽车、电机等领域的节能产品,进一步提高节能产品普及率,全面淘汰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公共机构的低效照明产品。组织落实国家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建设绿色照明示范城市,打造LED照明应用综合示范区。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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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推行节能采购,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设备和产品,提高节能和新能源汽车采购比例,实施公务车油耗定额管理制度。鼓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推进绿色机关建设。
| 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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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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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节能工作深入开展。各市、区政府要把节能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市政府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地区要严格执行节能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 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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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按国家和省要求,完善财政支持节能工作的相关政策,市本级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加大对节能专项资金的投入,并加强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各市、区应参照市本级的做法设立节能专项资金,确保专项资金每年均有增长,发挥好资金引导作用,推动各领域节能降耗工作。
| 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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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督、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政府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完善节能监察机构建设,对市节能监察办公室要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各市、区要加强节能监察人员力量配备,强化节能执法工作。培育节能服务队伍,支持本地区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申报列入国家和省备案名单,鼓励节能服务单位帮助企业开展节能诊断、节能改造等服务,发展节能中介服务机构,壮大本地节能技术服务力量。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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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要把节能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对节能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措施的宣传。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活动,在企业、机关、学校、社区等单位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大力倡导低碳节能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将节能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强化全民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意识。建立节能教育培训基地,全面提高节能管理人员、重点用能单位以及节能服务单位的节能管理和服务水平。
| 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机关事务局、市教育局、江门日报社、江门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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