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围绕中心。紧密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开展督查,推动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二)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
(三)全面深入。全面掌握情况,结合督查开展调研,深入了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注重实效。突出重点,讲求工作效率,通过督查实现交流经验、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目的。
第五条 督查方式。
(一)综合督查。每年围绕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年度重点工作,组织对我市《珠三角规划纲要》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可与年度评估考核工作结合进行。
(二)专项督查。主要包括:
1.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考核指标、重点工作、重大项目推进情况。
2.珠中江经济圈建设和一体化规划实施情况。
3.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其他重要工作任务和市领导交办的相关事项的落实情况。
专项督查事项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纲要办)根据工作实际报市领导小组确定。市有关部门可提出需市领导小组组织督查的事项,报市领导小组同意后开展督查。
第六条 督查组织。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督查工作由市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市纲要办具体负责,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
第七条 督查组组成。综合督查组由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可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参与。
专项督查组根据督查事项由市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可按照异地交叉的原则邀请相关市、区人员参与。督查组具体成员由市纲要办在督查前报市领导小组确定。
第八条 督查工作要求。督查组应当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检查、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督查,深入了解各地、各部门工作实际,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实事求是反映问题,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被督查单位要积极配合督查组开展工作,全面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为督查组开展实地检查创造便利条件。
第九条 督查报告。督查组完成督查工作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形成督查报告提交市领导小组。督查报告应包括对被督查单位相关工作的总体评价、工作进展情况、主要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改进工作的意见与建议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