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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督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围绕中心。紧密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开展督查,推动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二)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

  (三)全面深入。全面掌握情况,结合督查开展调研,深入了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注重实效。突出重点,讲求工作效率,通过督查实现交流经验、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目的。

  第五条 督查方式。

  (一)综合督查。每年围绕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年度重点工作,组织对我市《珠三角规划纲要》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可与年度评估考核工作结合进行。

  (二)专项督查。主要包括:

  1.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考核指标、重点工作、重大项目推进情况。

  2.珠中江经济圈建设和一体化规划实施情况。

  3.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其他重要工作任务和市领导交办的相关事项的落实情况。

  专项督查事项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纲要办)根据工作实际报市领导小组确定。市有关部门可提出需市领导小组组织督查的事项,报市领导小组同意后开展督查。 

  第六条 督查组织。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督查工作由市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市纲要办具体负责,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

  第七条 督查组组成。综合督查组由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可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参与。

  专项督查组根据督查事项由市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可按照异地交叉的原则邀请相关市、区人员参与。督查组具体成员由市纲要办在督查前报市领导小组确定。

  第八条 督查工作要求。督查组应当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检查、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督查,深入了解各地、各部门工作实际,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实事求是反映问题,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被督查单位要积极配合督查组开展工作,全面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为督查组开展实地检查创造便利条件。

  第九条 督查报告。督查组完成督查工作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形成督查报告提交市领导小组。督查报告应包括对被督查单位相关工作的总体评价、工作进展情况、主要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改进工作的意见与建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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