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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督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督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府办[2012]3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督查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市纲要办)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四日

  江门市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督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督查目的。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珠三角规划纲要》)各项工作任务,全面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总结交流各地、各部门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的经验做法,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督查办法(试行)》,特制定本督查办法。

  第二条 督查对象。市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实现“四年大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办发〔2010〕26号)等文件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牵头单位。

  第三条 督查内容。

  (一)《珠三角规划纲要》总体目标及各项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的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三)《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实现“四年大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0]28号)、江办发[2010]26号文等文件确定的主要指标、重点工作任务、重大项目的推进落实情况。

  (四)市领导交办的与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相关的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四条 督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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