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1.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每年安排的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2.市、区两级每年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部分中按20%的比例安排的医疗救助金。
3.社会定向捐赠资金。
4.其他资金。
5.以上各项资金不足以支付医疗救助费用时,不足部分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各按50%的比例负担。
(二)医疗救助资金纳入人民银行佛山市辖区内各支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在低保金专户中重新单独设立专项,由区级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划拨、支付不得与低保资金相互混账核算,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医疗救助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患重大疾病到市内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全免住院诊查费、空调降温费、肌肉注射费等。全免项目费用由市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救助基金各承担50%。
八、组织及实施
(一)为尽快建立实施困难救助对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让我市困难群众可以更及时、更便利地享受到“民生工程”带来的实惠。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研究,抓好落实。同时,各区医疗救助工作分会办公室应于2012年6月30日前制定调整相应的报销比例,报本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上报上级民政、卫生、财政、社保部门备案。
(二)组织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对承办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医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规范医疗行为,为各类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对救助对象就医、用药的指导和管理,确保救助对象的就医、用药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使用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的相关规定。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将医疗救助项目纳入“社会保险综合信息系统”的开发和维护,并负责居民医疗保险的具体业务。
财政部门负责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落实,并督促用款单位加强基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民政部门(医疗救助职能部门)负责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城镇“三无”救济待遇等特殊群体的资格进行核定,并及时将救助对象的详细信息提供给社保部门。同时,负责对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参保病人结算费用进行审核,并协调财政部门及时将救助资金划入相关的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