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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一次会同市财政局和专家,对其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评估,考核不合格的,责成其限期整改。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评价结果公布。评价材料包括:《佛山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附件4)和《佛山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第五章 调整、终止与撤销

  第十二条 佛山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企业名称变更等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区经贸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所在企业自行要求终止其佛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二)所在企业的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等发生重大变更。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二)评价不合格,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
  (三)经核实,所在企业上报的评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
  (四)所在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
  (五)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取消申请资格。
  第十六条 因第十五条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十七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对企业技术中心调整、终止和撤销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以书面和网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企业对认定或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30天内提出复议申请。提请复议的企业应提交复议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区经济促进局确认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收到复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在受理复议申请后60天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做出复议决定。
  第十九条 已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无需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本办法实施后,申报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必须通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二十条 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市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一条 对已认定为市级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优先申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在市经济发展资金中给予扶持,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省有关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佛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佛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3.佛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4.佛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

  附件1
佛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缴纳税额、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二)企业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与国内或国际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竞争能力(如规模、技术等)。
  (三)企业在同行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贡献。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中的地位及功能(附企业和企业技术中心组织架构图)。
  (二)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三)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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