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1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佛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要求,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参照《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制订和实施长期发展战略、整合内外资源、统筹管理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从事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综合机构。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企业集团和行业龙头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为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市经贸局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并牵头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五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目标:提高企业的自主开发能力和资源综合利用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核心的技术创新体系,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最终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负责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能源、新装备;负责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开展范围广泛、形式多样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创造良好的研究开发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引进和培训企业急需的各类人才;开展技术经营和服务,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三章 认 定
第七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年组织认定一次。
第八条 申请企业具备的条件:
(一)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试制和检测的设备、设施,产品在同行业中具有技术领先优势。
(四)企业经营运作正常且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竞争优势。
(五)企业每年用于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少于年销售额的3%,全职研究开发人员20人以上,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列入企业年度预算,并设立专门的财会账目。
(六)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以及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七)企业内部已建立了较好的运营机制,具有较高的技术管理水平和质量认证标准。
(八)企业技术中心制定了明确的开发规划和目标,并能积极组织实施。
(九)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有技术,并有一定的知识产权运营能力。
(十)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当年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2.涉嫌税收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3.走私及其他严重违反进出口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认定程序:申请企业填写申请材料报所在区经济促进局,区经济促进局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会同区财政局择优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推荐申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企业申报材料联合认定。申报材料包括:《佛山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和《佛山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及相关工作人员要负起对企业申报资料保密的责任,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人员及单位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条 已获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年1月底前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上年度技术中心工作总结报告和有关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