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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佛府办〔2011〕2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径向市卫生局反映。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佛山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

  为适应佛山市经济社会发展,合理配置和优化医疗卫生资源,加强政府调控能力,提高医疗服务综合能力,增进人民健康,满足群众不同层次医疗服务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和《广东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佛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等,编制本规划。

  一、现状分析
  (一)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佛山市现辖禅城、南海、顺德、高明和三水区,全市总面积3797.724平方公里,共12个街道办事处,21个镇。2010年佛山全市总人口数719.43万(其中户籍人口370.89万,暂住人口348.54万人),户籍人口出生率为11.21‰,死亡率6.66‰。全市生产总值5651.52亿元,人均生产总值93725元。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245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1995元,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33.7%;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202元,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37.9%。
  (二)居民健康水平和医疗服务需求。
  1.居民健康水平。
  经抽样调查,2010年平均期望寿命76.4岁,高于全国平均水平(73岁),孕产妇死亡率7.32/10万,婴儿死亡率2.95‰,户籍人口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3.86‰,均低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
  2.医疗服务需求。
  2010年我市居民人年均诊疗10.34次,每百居民年均住院11.94次。2008年开展的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显示,我市居民两周患病率为18.9%,两周患病率最高的前五位疾病依次为:呼吸系统疾病、运动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循环系统疾病、损伤和中毒。居民卫生服务需求量和利用水平上升,患者发病后未就诊率为30.4%,未住院率为13.8%,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分别为37.6%和18.8%)。
  (三)医疗机构设置情况。
  截至2010年底,全市共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1120个,其中:医院(含卫生院、保健院等)109个(市属医院8个,区属医院16个,镇(街)医疗机构35个,民营医院41个,其他医院9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5个,社区卫生服务站314个,门诊部190个,卫生站、医务室、诊所等462个。
  全市41个民营医院的区域分布如下:禅城区9个,南海区4个,顺德区14个,三水区10个(含公立民办),高明区4个(含公立民办)。
  (四)卫生人力资源和床位数。
  2010年,全市医疗机构共有住院床位数23227张,按常住人口计,每千人口拥有床位3.23张;其中民营医院3659张,占全市的16%。全市拥有卫技人员33532人,每千人口有卫技人员4.66人;其中执业医师11826人,每千人口拥有1.64人;注册护士13558人,每千人口拥有1.88人;医护比1:1.15。
  (五)医疗服务提供。
  2010年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诊疗74,382,722人次,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量所占比例分别为28.26%、39.45%、16.87%、6.79%;年住院858,866人次,医院、镇(街)医疗卫生机构分别占全市住院总量的52.68%、39.03%;年手术245956人次。出院病人治愈率为73.70%,好转率23.86%,危重病人抢救成功率达89.51%;全年病床周转次数为38.10次,平均住院日9.6天,病床使用率93.97%。全市每名医师日均承担诊疗人次17.23和住院床日1.91。

  二、主要卫生问题与影响因素
  (一)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成为影响居民健康的主要疾病。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的污染、生活与行为方式的改变、竞争压力增大与人口老龄化所引起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老年病和意外伤害的病人数有所增加,心理卫生与精神卫生问题也日益突出,卫生服务的需求量不断增加。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已经替代传染性疾病成为佛山市居民的主要死因,死因顺位前8位依次为恶性肿瘤、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脑血管病、损伤和中毒、高血压、消化系统疾病、糖尿病。
  (二)医疗资源分布不均,结构层次不合理。
  整体上,医疗资源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城市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之间、各级别和各专科类别医院之间分布欠合理,医疗资源主要分布在禅城、南海、顺德区,优势资源主要集中在禅城区范围。不同区域医院间有待进一步落实分工合作,竞争秩序有待规范。
  (三)医院之间转诊制度不落实,病人分流不合理。
  由于优质医疗资源主要集中在部分大医院,医保相关政策引导不足,尚未建立有效的病人分流与转诊机制,病人集中涌向大医院,仍存在大医院人满为患,基层医疗资源则利用不足的状况。
  (四)民营医疗机构整体实力不强,补充作用尚不明显。
  虽然全市民营医疗机构总体数量较多,但整体实力不强,高端不多,低水平重复建设不少,未能形成与公立医疗机构互为补充,错位发展的格局,其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医疗需求的功能尚未很好体现。
  (五)中间性医疗服务机构严重不足。
  我市虽然近年来社区卫生服务得到加强,但未能适应经济社会新形势,大力发展护理院(站)、临终关怀、老年护理、慢性病家庭照顾等性质的医疗机构,此类医疗卫生服务明显不能满足现实需求。
  (六)医疗服务的公平性与可及性仍待提高。
  虽然已采取各种努力措施,但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显示仍有30.4%的患者发病后未就诊,这表明居民就医的公平性与可及性方面有待进一步改善。尤其是因经济原因导致的可及性问题仍有待进一步解决。
  (七)医疗事业经费长效投入机制未建立。
  目前全市医疗机构主要靠市场获得补偿,医疗卫生机构通过贷款负债建设和经营影响了医疗事业的公益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三、规划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从供需实际出发,科学合理配置,优先发展和保证基本医疗服务,保障全体居民平等地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可及性原则。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设置,要结合服务半径,人口数量,医疗机构间的距离,合理布局,使群众就近得到便捷服务。
  (三)整体效益原则。
  以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科学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充分发挥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和效益,引导医疗资源转向社区,逐步建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互协调和有序竞争的医疗服务体系,避免以趋利为目的、争夺病人的恶性竞争发生。
  (四)分级医疗原则。
  明确和落实医疗机构的功能和职责,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服务体系,引导居民就医合理分流,形成常见病、多发病到基层医疗机构,危、难、重病到上级医院诊疗的良好格局。
  (五)政府主导的原则。
  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促进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投资新增医疗机构,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
  (六)中西医并重原则。
  遵循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中西医并重,保证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及资源配置。坚持统筹兼顾,推进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全面发展;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七)前瞻性原则。
  医疗机构的设置既要与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区域功能定位相适应,又要考虑广佛肇卫生资源共享和广佛同城化发展对医疗服务提出的新要求以及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影响,预测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人口增长趋势,具有前瞻性并适度超前。

  四、医疗机构的设置
  (一)医疗服务需求预测。
  2015年全市常住人口预计达850万,根据我市现有住院床位数、居民医疗服务需求及床位使用率,本规划期我市拟按每千常住人口拥有医疗机构床位数4.27张、执业及执业助理医生2.03人配置。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通过本规划的合理制定和有效实施,推进全市医疗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促进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间合理分工,分级医疗,使公办医院与民营医疗机构公平有序竞争、互为补充,实现区域医疗卫生资源共享。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鼓励发展中间性医疗服务,逐步形成资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能满足不同层次医疗服务需求、具有较强服务能力的医疗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促进佛山市全面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三)医疗资源配置标准与布局。
  在对佛山市常住人口数量变化趋势预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与佛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综合分析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疾病谱的结构转变、医疗服务提供模式的逐步合理化,同时关注老年、妇女和儿童等重点人群的健康需求和相应重点专科的建设,新增机构主要为中间性医疗服务机构,新增床位主要为妇科和儿科、老年病床。为发展社区卫生服务,逐步实行分级医疗,按照住院服务主要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提供、门诊主要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原则,规划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增量适度减少。在不同区域配置上,三水、高明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源配置标准适当提高。全市医疗资源配置规划如下。
  1.病床总量设置。
  2015年,全市医疗机构病床数按常住居民每千常住人口4.27张的标准配置,床位总量为36318张。民营医院的床位数要占全市总量的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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