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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抵押权人可对抵押房屋的补偿款项或产权调换房屋主张相应权利。
  第三十四条 征收已登记房屋的附属设施,属天井、庭院、花园的,可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方式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对于合法房屋基底所占面积外的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应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方式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五条 因征收造成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或负责其搬迁。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偿标准和方式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内装有电话、广播、有线电视线路、网络和煤气管道等,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省、市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迁移费。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期间的水、电费、卫生费等费用应自负。
  第三十八条 被征收人的过渡期限,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期限计算。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迁入补偿安置房时,被征收人必须按时腾退周转房。
  由于房屋征收部门的原因导致过渡期限超过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的,对于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50%;对于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月起应付给50%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对前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九条 房屋征收补偿实行搬迁时限奖励制度,具体奖励标准和方式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征收补偿协议。
  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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