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佛府〔201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现将《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公平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监管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建管理局是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部门(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对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部门(下称区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建管理、财政、公安、工商、文化、教育、民政、街道办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二)组织对拟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提出应急预案;
(三)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房屋及其他建筑进行认定与处理;
(四)协调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其他建筑等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五)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
(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委托有关机构实施征收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