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预拌砂浆运输车为工程特种车辆,运输车应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按规定安装GPS控制系统。
(五)鼓励现有预拌混凝土企业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在原址内增加生产、检验检测设备设施,生产预拌砂浆;鼓励社会资金进入预拌砂浆的物流及砂浆存储设备租赁行业;鼓励发展砂浆机械喷浆抹灰及配套技术,培养与机械施工配套的抹灰队伍,降低工人劳动强度,提高劳动效率。
三、预拌砂浆的使用
(一)按照本暂行规定第一点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单位明确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并按此编制工程概预算。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其费用应列入招标控制价;投标人应当参照政府发布的预拌砂浆指导价,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二)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预拌砂浆》(GB/T25181)和广东省《干混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T15-36)、《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T15-37 )等有关现行标准设计使用预拌砂浆,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注明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其品种和强度等级。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把预拌砂浆的应用作为建筑节能设计的重要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四)建设单位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预拌砂浆购销合同》和《诚信手册》。
(五)施工单位应当选择使用已经备案登记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签订《预拌砂浆购销合同》,并严格执行相关规范、标准,确保施工质量。
(六)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验收规范,对使用预拌砂浆进行日常监理。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理工程师不得签字,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七)严禁擅自掺和其他材料或改变预拌砂浆配合比,严禁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预拌砂浆。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其质保资料应进入工程项目技术档案。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及供应方共同检查验收进入工地现场的预拌砂浆质量,做好记录,预拌砂浆产品出厂资料及质量控制的有关资料纳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资料。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监理单位要加强监管,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和违反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