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佛府办[2011]2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佛山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暂行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56号令)(以下简称《省府令156号》),进一步推动我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全面发展,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一、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时间和范围

  (一)2012年7月1日起,我市禅城、南海、高明、三水及东平新城区域内,除农民自建住宅、家庭装修等小型项目外,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二)鼓励各区加快推进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条件的区,可提前选择规模合适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预拌砂浆,为我市全面推进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作出示范、提供经验。

  二、预拌砂浆的生产

  (一)实行预拌砂浆生产备案制度,所有用于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的预拌砂浆产品都必须纳入备案登记范围。具体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详见《佛山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备案登记的企业还应按照我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申领《诚信手册》。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符合《佛山市混凝土搅拌站布局规划》和总数控制的要求。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按照《预拌砂浆》(GB/T25181)和广东省《干混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T15-36)、《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T15-37)等有关现行规定组织生产;必须具备独立的试验室,完善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保证措施;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进行生产,出厂产品应有质量检测报告及产品使用说明书,并做好产品使用的服务指导工作。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