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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八)建立完善的职业病社会保障机制。

  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加强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管理,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政策。探索建立对用人单位形成刚性约束的工伤保险制度,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保障参保职工合法权益。健全工伤保险费率合理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构建“工伤预防,工伤赔付,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相结合的工伤社会保险体系,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制度在职业病防治、康复、补偿方面的作用。探索建立用人单位按生产量或产值提取一定比例费用设立职业病防治基金制度,实行独立账户,专款专用。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落实职业病防治任务、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经济社会发展和“幸福佛山”建设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要清醒认识到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紧迫性、复杂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领导。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为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和组织协调机构,明确部门职责,调动社会资源,完善工作机制。要将涉及政府职责的防治指标作为各级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工作失误,使劳动者健康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行问责。各区政府要根据本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认真抓好落实。

  (二)落实部门职责,强化监管服务。

  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工作要求,强化政府各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协调联动和信息通报机制,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牵头和组织协调责任,统筹好区域内职业病防治工作;发改、经贸、外经贸等项目审批部门履行审批项目立项把关和备案项目告知责任,按照佛府办〔2009〕174号文件要求,督促和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或备案,严把源头防控关;建设、安监部门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相关许可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加强对劳动合同、工伤社会保险和职业病患者福利待遇落实情况的监管;各级工会组织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将职业病防治工作贯穿到部门日常工作中,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和社会监督,共同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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