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
到2015年,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监督管理到位、财政投入合理的较为完善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建成工作协调、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市、区、镇(街)三级职业卫生监管和技术服务体系。职业病危害源头有效控制,作业场所防护设施基本配套,健康监护制度基本落实,用人单位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劳动者自我防护能力明显提高,职业病高发势头基本遏制,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
2.具体目标。
(1)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90%以上。
(2)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预评价率85%以上;竣工验收率80%以上。
(3)重点职业病危害行业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率90%以上。
(4)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配置率90%以上;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率95%以上。
(5)劳动合同或补充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率100%。
(6)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参保率90%以上。
(7)用人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在岗职业健康检查率60%以上。
(8)用人单位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备率85%以上;职业卫生档案建档率90%以上;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档率60%以上。
(9)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率90%以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率98%以上。
(10)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比2010年提高30%以上;粉尘、有害化学因素、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作业场所监测合格率80%以上。
(11)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95%以上。
(12)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覆盖率比2010年提高30%以上。
(13)职业病报告率100%。
(14)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100%。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职业卫生监督与技术服务体系,提高综合防治能力。
1.加强监督体系建设,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能力。
适应区、镇(街)大部制改革和镇(街)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工作需要,充实基层职业卫生监督力量,进一步加强镇(街)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在市、区、镇(街)都应配置适当比例的专(兼)职职业卫生监督员,探索在村(居)设立职业卫生监督协管员。推行网格化管理,明确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建立起职责明确、设置合理、结构优化、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市、区、镇(街)三级职业卫生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