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住院报销实行零起付线,计入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范围;在区内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及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比例提高10%。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开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优惠、优先医疗服务项目。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安排医务人员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福利机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家中巡诊,每年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安排一次免费体检。
第二十六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福利机构负责办理;分散供养的,由村委会或者其委托的村民负责办理。
具有本市户籍、去世后遗体实行火化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各区政府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
免费项目如下:
(一)遗体接运费(普通殡葬专用车);
(二)遗体存放费(3天以内);
(三)遗体告别厅租用费(小型告别厅);
(四)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炉);
(五)骨灰寄存费(10年以内)。
上述所列免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其服务执行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告别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等有关行业标准,其费用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各区要将免除农村五保人员殡葬基本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现行财政经费渠道解决。
第二十七条 农村居民被批准纳入农村五保供养后,其村民性质不因此而改变,其原有的集体经营分配收入(含农村股份分红)等集体经济权益不变,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其原有权益。
对侵犯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农村股份分红权益等行为,由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追回。
第二十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农村股份分红等收入由其本人支配使用,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由供养服务福利机构或村委会代管,用于该对象的生活、医疗费用。
第五章 供养形式
第二十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实行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供养形式由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自愿选择。
在农村五保供养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实行进出自由原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福利机构之间以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福利机构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之间应当签订供养服务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