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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三)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四)办理丧葬事宜;
  (五)对正在接受学前教育和各阶段学历教育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基础上,要按照本区扶贫助学政策给予救助。
  第二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区级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不低于本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0%来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各区并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第二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住房、住院医疗、办理丧葬等开支,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予以解决。
  第二十三条 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住房为危房或者因灾倒塌的,原则上不再单独建房,安排入住农村五保供养服务福利机构,有关部门补助的建房资金,划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福利机构作为建房或者维修经费。
  危房改造资金和灾后倒房重建资金应当优先解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住房问题。
  第二十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救助制度相衔接。佛山市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有国家基本医疗。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费用,由区级财政或区、镇(街道)级财政给予全额资助。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区内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治疗费用,按照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办理。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区内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治疗费用,在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资金中按照规定报销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个人承担部分由区级财政或区、镇(街道)级财政给予全额资助。
  第二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享受下列医疗优惠政策:
  (一)在区内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免交普通挂号费;
  (二)在区内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免交住院押金,由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担保,出院时再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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