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佛山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责任,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政策措施;
(二)每年公布本行政区域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变动情况和供养标准;
(三)对下级人民政府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并组织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发展规划;
(二)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三)提出本级政府年度农村五保供养资金预算计划;
(四)组织开展农村供养工作统计汇总、档案管理和政策宣传、咨询;
(五)公布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等情况;
(六)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台账,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变动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并告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同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农村五保供养资金预算计划进行审核;
(二)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
(三)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条件;
(二)提供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咨询服务;
(三)开展农村五保供养的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四)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福利机构;
(五)组织、协调、指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扶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