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11]2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佛山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市五保人员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
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和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
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
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和本办法,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相结合;
(三)供养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列入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对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市民政局为市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各区人民政府指定。
第五条 市民政局,区、镇(街道)两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受理有关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投诉和举报。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或者举报的问题,受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