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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2010修正)

  (一)符合规定的防汛安全标准;

  (二)经受连续三年以上防汛安全考验。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新建大堤,由建设单位持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所在地的区(县)水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并经市水务局和市防汛指挥部验收批准后,纳入本市海塘统一管理。

  新建大堤纳入海塘统一管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海塘设计和施工的有关技术资料送交所在地的区(县)水务局备案。

  第十二条 (原海塘的保留和废除)

  新建大堤纳入海塘统一管理后,市水务局应当根据新建大堤和原海塘的防御要求,结合所在地的防汛情况,会同市防汛指挥部对原海塘的保留或者废除作出确认。

  对确认保留的海塘,按照本办法统一管理;对确认废除的海塘,按照国有土地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土地确权)

  公用岸段海塘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确权手续,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由所在地的区(县)水务局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禁止行为)

  在海塘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爆破、打井、挖石、打桩、取土或者挖筑养殖塘;

  (二)打靶;

  (三)倾倒废液、废渣或者其他废弃物,但规划留作统一垃圾堆场的除外;

  (四)损毁或者偷盗海塘测量标志、里程桩、界牌;

  (五)削坡,挖低堤顶;

  (六)毁损防浪作物;

  (七)其他危害海塘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限制行为)

  在海塘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应当经区(县)水务局审核同意:

  (一)钻探,建设水闸等堤防构筑物,或者进行穿堤管道、缆线铺设等活动;

  (二)垦殖;

  (三)搭建房屋、棚舍或者兴建墓穴;

  (四)修筑道路;

  (五)刈割防浪作物,放牧;

  (六)堆放物料;

  (七)铁轮车、履带车、超重车在堤上行驶。

  前款第(一)项行为涉及在堤防上破堤、开缺或者凿洞施工的,还应当经市水务局审核同意,并报市防汛指挥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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