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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供货商管理工作的通知

  1.生产企业委托代理证明;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经营场地产权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6.售后服务技术人员名单及技术证书复印件;

  7.需提供其它的材料。

  三、开展认定与公示工作

  市农机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信息公开,加强服务,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生产企业推荐的经销商和经销商的进行正式认定。在《上海市农机化信息网》(www.sham.shac.gov.cn)上公布经认定的经销商。

  四、规范开展经营活动,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1.依照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政策规定,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代理)商自觉接受财政和农机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主动配合支持协助农机部门开展购机补贴工作,不能干扰正常的购机补贴工作。

  2.销售补贴机具应标明产品价格,在同一时期内补贴产品的价格不能高于没有补贴的相同产品的价格。

  3.对购机者就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性能、配置、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及时的答复。

  4.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购机者出具购货凭证及产品“三包”凭证。

  5.切实履行“三包”服务的有关要求,在作业季节接到用户反映质量方面的问题后,在24小时内到达作业现场。具有充足的零配件供应能力,并保证有一定数量的零配件储备量,在有关区(县)设立零配件供应点。负责对购机者进行免费实用技术培训。

  6.积极配合农机部门,严格按照补贴资金的结算程序,加快做好补贴资金结算工作,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五、严格遵守各种制度

  农机主管部门及其下属事业单位不能作为补贴产品经销(代理)商,不能参与经销活动。

  有补贴产品代理权的经销商(独立法人)实行回避制,不能干预农机主管部门对购机补贴产品的选型、审批、资金结算等工作。

  六、相关政策规定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于下年度不予安排其补贴产品经销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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