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企业委托代理证明;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经营场地产权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6.售后服务技术人员名单及技术证书复印件;
7.需提供其它的材料。
三、开展认定与公示工作
市农机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信息公开,加强服务,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生产企业推荐的经销商和经销商的进行正式认定。在《上海市农机化信息网》(www.sham.shac.gov.cn)上公布经认定的经销商。
四、规范开展经营活动,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1.依照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政策规定,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代理)商自觉接受财政和农机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主动配合支持协助农机部门开展购机补贴工作,不能干扰正常的购机补贴工作。
2.销售补贴机具应标明产品价格,在同一时期内补贴产品的价格不能高于没有补贴的相同产品的价格。
3.对购机者就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性能、配置、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及时的答复。
4.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购机者出具购货凭证及产品“三包”凭证。
5.切实履行“三包”服务的有关要求,在作业季节接到用户反映质量方面的问题后,在24小时内到达作业现场。具有充足的零配件供应能力,并保证有一定数量的零配件储备量,在有关区(县)设立零配件供应点。负责对购机者进行免费实用技术培训。
6.积极配合农机部门,严格按照补贴资金的结算程序,加快做好补贴资金结算工作,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五、严格遵守各种制度
农机主管部门及其下属事业单位不能作为补贴产品经销(代理)商,不能参与经销活动。
有补贴产品代理权的经销商(独立法人)实行回避制,不能干预农机主管部门对购机补贴产品的选型、审批、资金结算等工作。
六、相关政策规定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于下年度不予安排其补贴产品经销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