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供货商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农机[2009]33号)
各区(县)农机管理部门、光明集团产业处、劳教局、上实集团、各农机事业单位、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为规范本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秩序,切实保障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供应及售后服务落实到位,维护购置补贴农机产品农民及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农业机械生产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财发[2008]19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本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享受市农机购置补贴的供货商应具备以下五项基本条件:
1.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2.以销售农业机械为主营业务,在上海注册,具有农业机械销售、服务经验。
3.经销大中型拖拉机、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乘座式高速插秧机及单机价格在10万元以上经销(代理)商,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有固定的经营、仓储场所,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拥有取得的农机维修相关专业资质证书的人员5人以上,在本市建立5个以上维修点,每个维修点配备维修人员不少于2人;经销其它农业机械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有固定的经营、仓储场所,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拥有取得的农机维修相关专业资质证书的人员2人以上,在本市建立2个以上维修点。
4.经销和售后服务网络在全市基本健全,有“三包”售后服务能力,并备有相应服务车辆。
5.具有必备的设施设备,以保证农机产品采购、销售、售后服务等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做好申报材料上报工作
每个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指定在本市范围内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代理)商,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为了加强管理,做好材料上报工作。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代理)商每年应填写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市农机主管部门。证明材料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