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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苏卫医〔2011〕88号)


南京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宁卫医〔2011〕139号)收悉。根据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办法》附件“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规定,自体干细胞治疗技术属于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的医疗技术。自体骨髓间充质干细胞治疗技术属于自体干细胞治疗技术的一个研究分支,应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未被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列入医疗技术目录实行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应当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江苏省手术分级管理规范(2010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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