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等关于敦促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商业贿赂犯罪分子自首和行政违法人员主动投案的通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关于敦促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商业贿赂犯罪分子自首和行政违法人员主动投案的通告


  为推进"三打"行动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政策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就敦促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商业贿赂犯罪分子和行政违法人员投案通告如下:
  一、凡在广东省境内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商业贿赂的犯罪分子和行政违法人员,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到2012年6月30日止,必须到所在地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自首或行政执法部门投案。
  二、因特殊情况不能在限期内自首或投案的人员,如果委托他人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自首、投案承诺,其本人能在约定时限内到指定机关自首、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可按本通告规定从宽处理。

  三、犯罪分子自首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行政违法人员主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事实,可以比照行政处罚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免除处罚。

  犯罪分子自首后,有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协助抓获其他犯罪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主动投案后的行政违法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对可能判处拘役、管制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对其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刑罚的自首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

  五、犯罪分子、行政违法人员的家属亲友和知情人,应积极规劝其自首或投案,争取从宽处理;凡包庇、窝藏、通风报信、销毁证据、伪造证据,企图使其逃避法律法规追究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