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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新区发改委于每年第三季度发出编制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的通知。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中长期建设计划和实际情况提出本部门申请计划,送交新区发改委。新区发改委根据政府建设资金安排原则和新区财政局提出的年度政府建设资金使用额度及信贷额度,对各部门的申请计划进行综合平衡,拟订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方案,在征询新区财政局意见后,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区政府”)审定。
  第七条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当年第三季度向新区发改委提出计划调整的申请,由新区发改委会同新区财政局预算变化和计划实施情况,提出调整计划方案报新区政府审定。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项目申报、项目建议书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报批等。
  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凡列入新区中长期建设计划、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将项目基本情况报送新区发改委,以列入新区重要投资项目备选库。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编制和报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完成前期准备工作的项目方可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在各项目主管部门历年建设项目节余分成的资金中垫付,待项目正式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后,该项费用纳入建设成本。对无节余分成或资金困难的单位,由新区发改委先从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资金垫付。
  第十二条 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由新区发改委负责综合平衡使用和管理,待项目正式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后,从项目的政府建设资金拨款中归还。
  第十三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使用节余分成资金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情况,应定期报送新区发改委和新区财政局。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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