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行政机关履行中介组织监管职责不到位的情况。包括是否督促市场中介组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财务制度;是否及时纠正中介组织违法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所持证照不齐全或许可过期,实际经营状况与登记注册事项不一致,同业兼职(跨机构执业),借用(挂用)学历、职称、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但不在岗执业等情况;是否及时依法取缔非法中介组织等。
其中,整治工作重点内容所涉及的市场中介组织为经机构编制、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登记,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有偿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的经济鉴证类中介组织或承担中介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及企业。主要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土地评估、环保评估、安全生产评估、工程造价、价格鉴证、质量检测、认证等公证类机构;
2、证照代理、广告代理、商标代理、专利代理、版权代理、工程招投标代理、因私出入境代理等代理性机构;
3、职业介绍、人才介绍等服务机构。
三、整治步骤
(一)动员部署、调查摸底阶段(5月1日至5月31日)
省监察厅会同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研究制定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全面部署整治工作。各地、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建档造册工作。同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群众监督和投诉。
(二)自查自纠、自我整改阶段(6月1日至9月30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整治重点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自纠及自我整改方案于6月底前报同级监察机关集中审查。各级监察、编制、民政、工商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各地、各有关部门自查自纠、自我整改到位,取得明显实效。
(三)重点检查、全面验收阶段(10月1日至11月30日)
各级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整治工作开展全面检查、重点督查和明察暗访,对自查不认真、社会反映强烈、问题较多的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认真调查。实施脱钩的,登记机关要做好变更登记、备案工作;对暂时不能脱钩的或认为确需保留的,应将确需保留或不能脱钩的理由和依据形成书面材料,报各级监察机关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