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通知
(琼府办〔2011〕23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琼府发〔2009〕30号),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现就做好2011年度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各市、县政府及所属部门和直属行政执法单位。海口市包括所属各区政府、区所属部门及行政执法单位。
二、日程安排
(一)2012年1月5日-1月20日为自查自评阶段,要求考核对象向本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考核领导小组报送以下材料:
1.自查报告;
2.本单位自评分数(单位领导签名、单位盖章);
3.规章制度、本年度执法统计报表、执法卷宗、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卷宗、投诉举报登记薄及查处情况、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及海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等材料。
(二)2月7日至2月24日为复查阶段,各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考核领导小组对本级政府、所属各部门和单位的自查自评情况进行复查。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考核领导小组可采取集中复查、分工负责的方式,对照《2010年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考核评分标准》逐项考评,计算出本市县平均分数。复查结果须加盖市县政府公章。
(三)2月27日至4月27日为复审阶段,省考核组到市县进行复审。复审期间,各市县应按照复审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材料、证据或投诉举报人联系电话。复审结束后,向市县政府反馈复审情况。
(四)5月10日前结束考核工作,将复审情况综合汇总后上报省市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领导机构。
三、复审组织领导
省法制办会同省监察厅组织复审。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法制办主任屈建民同志为总负责人。复审工作分2个小组开展。第一组负责海口、定安、万宁、陵水、屯昌、澄迈、琼中、五指山、东方9个市县的复审工作,组长由省监察厅副厅长郭钊担任,副组长由省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处长刘毅担任。第二组负责三亚、文昌、琼海、临高、儋州、昌江、保亭、白沙、乐东9个市县的复审工作,组长由省政府办公厅副巡视员董君担任,副组长由省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副处长祁海贝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