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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结构调整减排。

  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要求,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大力发展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的鼓励类或允许类产业项目,不断优化产业结构,提升高值、低耗、低污产业在经济发展中的比重,在构建富有海南特色的经济发展结构体系的同时,达到调整产业结构减排目的。

  重点领域:集约发展经济总量贡献大、单位产值污染排放强度小、能耗低的新型工业;大力发展热带特色的生态农业和热带海岛旅游业。推进余热利用和粉煤灰、脱硫石膏综合利用,大力推进畜禽养殖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行业循环经济建设。优化水产养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深海养殖,集约发展近海养殖和淡水养殖。抓好机立窑水泥、实心粘土砖、“新五小”等落后产能的淘汰;取缔“十五小”以及小锅炉、小热电、小化工等企业;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要求的机动车。

  (三)监督管理减排。

  新建项目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按照“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要求,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要把总量控制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总量指标超过省下达指标的市县、区域,暂停审批涉及相应指标的建设项目。省和市县发展改革、国土环境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工商、金融监管、电力监管等部门,要实行部门联动,协同把好立项、审批、用地、施工、信贷、登记、供电等项目准入关。

  不断加大环境保护执法监察力度。通过加强执法监督检查,杜绝偷排现象,保证所有现役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使污染“存量”得到削减,污染“增量”得到控制,实现全省产污行业“增产不增污”,甚至“零排污”。

  重点领域:严格控制新建煤电、造纸、制糖、钢铁、水泥、玻璃等项目;新建耗水建设项目没有设计和配套建设废水治理设施的,新建钢铁烧结机、石油石化设备、有色冶炼设备、炼焦炉、燃煤锅炉等项目没有设计和配套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新建新型干法水泥窑没有设计和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配套建设烟气脱硝设施的,新建燃煤机组没有同时设计和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设施的,不予审批、立项、开工建设;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没有设计和配套建设“雨污分流+干清粪+厌氧+好氧+综合利用”治理设施的,不予审批、立项、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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