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11〕23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海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
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海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环境保护部与我省签订的《海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要求,为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给我省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十二五”期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规划布局和环境保护目标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保障国际旅游岛建设为目标;以总量减排为抓手,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将我省建设成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和谐生态省。
二、工作目标
(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按照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要求,到2015年,我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是:
1.化学需氧量:到2015年,全省工业源、农业源和生活源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20.4万吨以内,与2010年持平(其中,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控制在11.2万吨以内,与2010年持平)。
2.氨氮:到2015年,全省工业源、农业源和生活源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2.29万吨以内,与2010年持平(其中,农业源氨氮排放量控制在0.92万吨以内,比2010年削减1.5%)。
3.二氧化硫:到2015年,全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4.2万吨以内,比2010年增加34.9%。
4.氮氧化物:到2015年,全省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在9.8万吨以内,比2010年增加22.3%。
“十二五”各市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一览表详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