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督办案件的查办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必要时由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案件指导小组,指导、协调、督办案件查办工作。
第十二条 省辖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办案件的查办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督办。案件发生地的市级“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专案领导小组,由“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者副组长担任专案领导小组组长,切实担负领导职责。具体办案部门成立专案组,专案组应当制定案件查办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并将案件查办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向专案领导小组和市级“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确保案件查办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各省辖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与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建立案件协调和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跟踪、协调、督办案件查处工作。
第十四条 同一案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必要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由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指定其中一地管辖,负责案件查办工作,其他与案件相关联地方的“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协助调查。
第十五条 对于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办案件,应当按照“彻查、彻究、彻办”的原则,重点查清以下方面:
(一)非法物品来源,包括非法出版物来源、稿件来源、底本来源、母版来源、母盘来源、光盘复制设备来源等;
(二)编辑、出版、发行、传播等各个环节;
(三)非法经营数量及经营数额包括印刷量、复制数量、发货数量、收货数量、销售数量、经营数额、违法所得等。
第十六条 在对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办案件的查办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办案,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十七条 办案部门及办案人员对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办案件中所涉及的中央和省领导的批示和指示,非法出版物涉及的违禁内容,查办案件的措施和手段,办案人员和举报人的情况等信息,应当严格保密,控制知情范围。案件查办过程中收缴的非法出版物,应当依法登记保存,除提取一定数量作为办案证据和样本资料外,其他非法出版物待案件处理终结后,统一监督销毁,不得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