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案件;
(七)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性质恶劣的案件;
(八)全国“扫黄打非”办、省“扫黄打非”办交办的案件;
(九)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辖市协调查办的案件;
(十)其他严重扰乱出版物市场秩序的案件。
第四条 各地“扫黄打非”案件由各辖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上报备案。
第五条 “扫黄打非”案件上报备案时,应当填写由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的《江苏省“扫黄打非”案件备案表》,一案一表、一案一备,同时附上案件详细案情、查处经过和处理结果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 备案“扫黄打非”案件应当采用规范的名称、编号,并按照规定内容上报备案等。
(一)案件名称,由案件发生地、发案时间、案件性质三部分组成。如:南京江宁“10·01”非法图书案。
(二)案件编号,由各省辖市的行政简称、年份、顺序号三部分组成。年份数为四位数,顺序号从01至99。如“宁(2010)第01号。
(三)案件内容,包括基本案情、案件查办进展情况、案件办理结果。基本案情包含线索来源、发案时间、发案地点、涉案人员名称、涉案数量、涉案金额、立案查处部门等信息。案件查办进展情况是指行政立案调查、刑事立案侦查、检察审查起诉、法院审理等阶段。案件办理结果是指行政处罚结果、法院一审或终审判决结果。
第七条 对可能严重危害社会稳定或者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案件,须在24小时内将基本案情上报备案。对于其他案件,应在立案后三个工作日内上报备案。
第八条 对已上报备案案件的进展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报告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无须再填写《江苏省“扫黄打非”案件备案表》,但应注明该备案案件的名称和编号。
第九条 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案件备案工作。各省辖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指定专人担任案件联络员,负责与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案件联络工作。
案件联络员应当及时、全面地掌握本地区重大案件的基本案情及其进展情况。
第十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严重破坏出版发行秩序等类型的“扫黄打非”案件,以及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列为重点案件督办的,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其列为重点案件予以督办。对于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办案件,有关地区和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案件查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