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努力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
省及市、县新增财政收入用于改善民生的资金,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提高低收入残疾人生活水平和改善残疾人福利待遇。
--残疾人家居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残疾人专用机动轮椅车燃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驾驶培训,政府给予一定补贴。
--各级政府要加大残疾人托养服务投入,为满足智力、精神残疾人集中托养和重度残疾人日间照料以及居家安养服务基本需求提供资金支持。
切实将所有符合五保条件的残疾人纳入供养范围,改善供养条件,提高供养水平。
--民政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养育、康复、教育相配套的孤残儿童综合性政策措施,解决孤残儿童的生存与发展。
--税务、工商部门要落实国家有关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扶持政策,按规定减免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优先发放营业执照,促进残疾人充分稳定就业,提高残疾人生活福利水平。
--逐步提高伤残军人优抚待遇。
四、建立完善残疾人服务体系,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
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有效整合资源,统筹发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托养、无障碍环境、文化体育、权益保障等专项服务,不断完善服务机构建设、制定绩效考核标准及行业管理制度,推进残疾人服务体系的规范化、专业化和标准化,全面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一)完善社会化康复服务网络,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各级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要积极协调,建立和完善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康复服务网络,发挥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所)、特教学校、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福利机构等的作用,形成社会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全面开展康复医疗、功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残疾预防、康复知识普及和咨询,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省残联要积极协调推进海南省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步伐,使之建设成为全省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示范窗口、技术资源中心和人才培养基地。发展改革、国土管理等部门要在中心项目立项,建设用地、资金安排上给予支持。
--市县要利用现有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立残疾人康复机构,增强康复服务功能,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和社区康复指导,提高服务能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根据康复服务需求设立康复室,开展康复训练、家庭病床、转诊随访、亲属培训和健康教育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