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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级民政救助机构要切实将享受城乡低保对象的残疾人家庭、特殊困难以及低收入的残疾人家庭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给予重点救助,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各级政府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推进城市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方面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对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的残疾人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并优先安排实物配租廉租住房。要整合资源加快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确保全面完成年度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任务。

  --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完善残疾学生的助学制度。要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免费义务教育,逐步实行免费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或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残疾人家庭子女及残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中残疾人家庭子女及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就读的残疾学生亦享受国家助学金。

  (二)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各项待遇。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补贴政策。

  --鼓励城镇残疾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等各项社会保险。对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困难人员的企业,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各项补贴政策。

  --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残疾人员,由政府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城乡残疾居民视户籍性质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中一级和二级伤残的城乡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伤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残疾人,由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享受低保的残疾人,由市、县财政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鼓励城镇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有困难的,政府给予30%补贴,补贴经费从市县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

  --享受城乡低保的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及其他符合特殊困难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将符合规定的残疾职工康复医疗项目和城乡残疾人康复医疗项目分别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报销比例。

  --积极鼓励各类企业和经济组织为残疾职工办理商业性的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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