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不断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贯彻落实国办发〔2010〕19号文精神,将残疾人“两个体系”纳入全省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并予以优先发展;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一般性制度安排和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加强政策制定与制度体系建设;坚持资源共享,充分依靠现有公共服务体系和保障制度为残疾人服务;坚持分类指导,加强我省少数民族地区建设,促进城乡区域均衡发展;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政策理论研究,建立健全地方法规和基本制度,形成与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相适应的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长效机制。
(二)任务目标。
到2015年,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残疾人“两个体系”基本框架,使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或政策性保障,残疾人生活状况进一步改善。到2020年,残疾人“两个体系”更加完备,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度提高,残疾人都能得到基本公共服务,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和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少年全面普及义务教育,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普遍达到小康水平。
三、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要在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根据国家法律和我省地方法规及规章,制定惠及广大残疾人特殊需求与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相配套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切实将残疾人纳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给予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完善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
--民政部门要将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做到应保尽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应单独立户,纳入低保范围。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标准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年提高。残疾人享受城市低保后生活仍困难的,应给予临时救助。各级民政部门对城市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
民政、公安、卫生和财政部门要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流浪精神残疾人收治工作。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对贫困残疾人购置基本辅助器具,接受康复医疗、康复训练等基本康复服务给予补助。残联、卫生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实施0-6岁贫困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