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药品零售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本市辖区迁移的,必须按照《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先申请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后,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药监部门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第四章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补证
第二十二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药品零售企业在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一个月后,向药监部门提出补证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补证申请报告(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补证的,必须出具上级法人的签署意见);
(二)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补证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交验原件)(法人企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提交加盖法人企业印章的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刊登遗失声明的《南京日报》;
(五)遗存的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或副本;
(六)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七)补证申报材料电子文档的建立(登陆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填报补证信息,点击“数据上报”)。
第二十三条 药监部门在收到补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补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情况属实的,由药监部门按原核准的许可事项予以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准予补证的,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章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换发
第二十四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向药监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换证申请报告(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换证的,必须出具上级法人的签署意见)。
(二)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申请审查表;
(三)企业注册地址所在辖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有无因违法经营被立案调查或是否结案的证明;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交验原件,如与《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内容不符的,应先申请变更《营业执照》)(法人企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提交加盖法人企业印章的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六)《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
(七)营业场所、仓库地理位置图、平面布置图(标明尺寸)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有房产部门的房屋租赁合同者,无须提供房屋产权和使用权证明)(交验原件);
(八)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九)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机构负责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个人简历表、身份证、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及药学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南京市参保人员缴费凭证(劳动保障卡号)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