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筹建申报材料电子文档的建立(登陆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填报筹建信息,点击“数据上报”)。
第十条 药监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依据《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药监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验收申请报告;
(二)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验收申请表;
(三)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凡有房产部门房屋租赁合同的,无须提供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
(四)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五)拟办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药学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协议)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六)拟办企业药品经营从业人员名单汇总表(须注明拟从事岗位);
(七)拟办企业药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汇总表;
(八)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注明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九)拟不设立仓库的,提交与拟供货企业签订的药品网上委托配送协议复印件(交验原件);
(十)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十一)验收申报材料电子文档的建立(登陆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填报验收信息,点击“数据上报”)。
第十二条 发生以下情形,应重新向药监部门提出筹建申请:
(一)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等与申请筹建时有变化的;
(二)同意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的书面决定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如企业在收到书面同意筹建决定之后十二个月内未能申请许可证验收的,应及时向药监部门书面说明理由,逾期不说明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三条 药监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据《实施细则》的规定,组织验收,作出是否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准予发证的,书面通知申办人,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准予发证的,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
第十四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其它事项(如企业名称等)的变更。
第十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三十日前,向药监部门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药品零售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三十日内,向药监部门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