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支持回族文化企业发展。扶持清真食品、穆斯林用品、回族服饰、回族艺术、民俗表演等特色产业的发展。支持文化旅游企业依托回乡风情、黄河、大漠、杞乡、花儿等知名品牌,开辟民族文化、回族风情旅游,逐步形成特色鲜明、布局合理的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发展格局。支持鼓励回族清真美食的加工、制作、批发、销售。扶持国内外回族服装加工企业来银川发展,使银川成为集回族文化服饰和手工艺品产、供、销为一体的生产、加工、销售基地。
二、鼓励文化产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
(八)鼓励支持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或其他经济形式,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印刷、发行、会展等文化企业,吸引非公有制资本投资文化产业。积极支持社会资本以收购、入股等形式参与文化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工作,壮大文化产业规模。
(九)支持文化企业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改制的文化经营单位,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划拨资产重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可以凭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经资产重组被撤销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可以凭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吸收单位同意接受债权债务的证明文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立足工商职能,拓宽文化企业融资渠道
(十)认真开展股权出资、出质登记,为文化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十一)积极为文化企业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动产抵押登记,支持以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作价出资入股文化企业。积极引导各商业银行与文化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银企对接”活动,扩大文化企业的拓宽融资渠道。
四、改进服务,加大对文化产业的帮扶力度
(十二)规范窗口服务行为。对文化企业的登记按照“五办四通”的要求,提前介入,进行全程跟踪服务。
(十三)完善登记信息发布制度。充分发挥登记机关掌握企业登记基本信息的资源优势,定期对文化产业的企业数量、分布情况、产业机构、发展趋势等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科学依据和政策咨询。
(十四)指导文化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引导文化企业积极申请注册商标,对市场占有率高、广告宣传面广、社会影响力大的文化企业,鼓励其申报著名、驰名商标。在同等条件下,对文化企业争创著名、驰名商标,予以重点关注和优先认定,鼓励文化企业商标、商号一体化,推进文化产业品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