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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工商系统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具体措施》的通知

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工商系统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具体措施》的通知
(银工商企字〔2012〕78号)


各县(市)、分局,市局各科、室、所、协会:

  现将《银川市工商系统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银川市工商系统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为了认真落实银川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工作要求,加快培育文化市场主体,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进一步促进银川市文化产业大发展、大繁荣,现提出如下具体措施:

  一、放宽登记条件,为文化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市场准入通道

  (一)放宽企业名称核准条件。转制后的文化企业,可使用原单位名称;允许文化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使用表明其文化产业内容和经营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允许企业在名称中使用“文化产业”、“文化发展”、“文化开发”、“演出联盟”、“演出在线”、“旅游开发”、“旅游产业”、“体育产业”一类字词;注册资本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改制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字号。

  (二)放宽企业经营范围。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禁止非公有制经济经营的文化产业项目,都要允许其经营。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列明的经营项目,可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

  (三)扶持农村文化产业发展。对农民在具有地方民俗文化特色的农庄村落,以一定的旅游资源为依托,利用庭院、湖泊、塘堰、果园、林地等自然条件,从事农家院旅游服务的,可以以农民的居住地点作为住所办理工商登记。支持文化产业与现代农业嫁接,推动发展文化、旅游、休闲、商务为一体的乡村旅游、创意艺术等特色农村民俗文化企业。

  (四)支持发展新兴文化产业。支持发展高技术文化企业,扶持发展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网络动漫、数字电视、电子图书、手机报刊、移动电视、在线娱乐等新兴文化企业。

  (五)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非货币资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70%。

  (六)扶持发展文化中介组织。扶持发展文化经纪、广告、文化传媒、演出策划、咨询评估、市场调查、票务代理等文化中介企业,提高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程度,完善文化艺术产品策划、生产、展演和后续开发的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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